校内各单位: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文件减轻税人税收负担,按照《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在科研收入简易征收的基础上,不动产租赁、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等收入,将于7月1日起实行简易征收并不再抵扣进项税款,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简易征收范围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动产租赁、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和销售技术或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等收入,将纳入简易征收范围。
2、税款征收率
简易征收后,不动产租赁收入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时间
经金牛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学校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
4、进项税款不再抵扣
7月1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报销,但不能抵扣进项税款。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