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及解读,对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开票内容进行了规范,公告规定:“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为此,计划财务处专门咨询税务主管部门,现将增值税发票报销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错误的开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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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开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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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地开具“办公用品”、“耗材”、
“材料费”、“设备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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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详细出具商品名称、型号、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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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提醒:通过学校办公用品集采(目前是京东)采购的商品,发票信息的发票内容选择时,请务必选择“明细”选框。
计划财务处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