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经报请成都市财政局备案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我处定于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在九里校区逸夫馆4319举办2017年度全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请各单位将从业资格证信息(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发证机关)汇总打印,现场交至计划财务处李潇潇,联系电话66367580。
二、 4月28日当天,我们将暂停对外办理各项财务事宜,敬请谅解。
三、 上课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