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营改增”)文件精神,会议费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即原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4年12月1日起,学校举办的会议需使用“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总局通用手工发票”并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1、票据领取和核销:举办会议单位需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申请领取票据,经单位领导和计财处领导批准后,到计财处综合科票据管理岗领取票据,开票当月及时办理收入入账、税款交款及票据核销手续;
2、发票类型:使用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总局通用手工发票;
3、开票内容:只能开具会议费或会务费;
4、开票金额:按照国税局要求,此类发票必须定格开具,即“千元”票据适用范围为1000元至9999元、不得开具其他金额,“百元”票据适用范围为100元至999元、不得开具其他金额;
5、税率:我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议费适用税率为6%;
6、税款计算: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即税款不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发票注明的会议费金额为含税价格,按照税法规定需重新计算计税价格并计算应交税金,公式为开票金额/(1+6%)*6%;
7、交款方式及收入入账:按照税务局规定,会议费收入必须在开票当月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故举办会议的校内各单位必须在开票当月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收入入账及交税手续,不得延期;为了方便校内单位收取会议费并满足参会人员刷公务卡消费,交款方式采用汇款和银行刷卡方式(计财处将提供无线POS机方便单位刷卡收取会议费),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计划财务处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