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实行发票限期报销管理的通知

点击量: 日期:2014/12/03 作者:admin 编辑: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及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等相关规定以及上级部门检查要求,参照兄弟高校通行做法,各单位在发生费用开支、取得原始票据后,须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报帐及冲账手续,逾期原则上不再受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则上所有需要办理报销的发票应“当年取得、当年报销”,即取得发票应及时在开票日期所属会计年度内报销(会计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以前年度票据的报销。
二、考虑到科研项目周期性特点,对于从科研经费(仅限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票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12月31日,即本年度内可以报销上一会计年度以及本会计年度内的票据。目前,对于仍未报销的2013年度发生的科研票据,请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报销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三、对于事前有借款的,应及时进行冲账,不得长期挂账,具体按《西南交通大学往来借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于因出国(境)进修培训、采购进口设备、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等取得的期限较长的发票由财务人员依据具体情况审核报销。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对<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使用的规定>的补充通知》(西交校计财[2011]1号)中“试行发票有效期限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峨眉校区可参照执行。
专此通知。
 
                                                                        西南交通大学
                                                                        2014年12月2日
 
 
 
        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1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