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针对科研项目经费已经划拨到学校,再给拨款单位开具发票的情况,经计划财务处与科学技术处商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组凭合同复印件及付款单位开票信息(包含: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付款单位地址电话、付款单位开户行、付款单位银行账号、付款单位财务处认定的需开增值税发票类型)直接到计划财务处科技经费及应税管理科办理科研项目开票业务,不必办理《西南交通大学财务处预借票据登记表》。对于科研项目经费未到学校,需要先预借发票的情况,仍应先填写《西南交通大学财务处预借票据登记表》,并到科技处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处 计划财务处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