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近段时间来,特别是学校启动“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不断有发票丢失现象发生。经办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票据管理相关规定,我们系统归纳了各类票据丢失补救及处理的一般规定(详见附件《票据丢失需及时进行补救处理》),请各用票单位及个人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相关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完善票据丢失补救手续。
专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3年11月4日
附件:《票据丢失需及时进行补救处理》userfiles/file/2648f27e-44d0-43c8-9abc-f66a24e83da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