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营改增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的通知

点击量: 日期:2013/11/11 作者:admin 编辑: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号)及金牛区国税局对我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要求,学校自2013年8月1日起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进行管理,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法,实行进项抵扣,税率为6%,应税范围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现将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及开票原则

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对方单位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往往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取得增值税发票

鉴于学校已被金牛区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对外开展增值税应税活动时,原则上应主动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自今年8月1日学校“营改增”试点以来,仍然存在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现象,反映出经办人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不强)。

1.学校在进口货物,采购设备,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购买原材料时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学校在接受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服务时在全国范围内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计财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方能抵扣进项税额。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联,其中一联为记账联(白色),报销时需取得发票联(红色)和抵扣联(绿色),报销时只粘贴发票联,抵扣联需保持平整,报销时一并上交财务。

5、取得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的基本信息如下:

①付款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上名称一致):西南交通大学

②付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税号):510106450752090

③付款单位地址及电话: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11号,028-87600318

④付款单位开户行及账号:工行金牛支行西南交大分理处、4402244019126165063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

学校向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要求详见计财处网址http://cwc.swjtu.edu.cn/article/list/manage.do?method=showItem&id=3569《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补充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