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现行会计核算方式下,交通费、差旅费中发生的汽油费、柴油费统一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燃料动力费”科目中归集,但按照科技部的定义,科研经费预算中的“燃料动力费”专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为了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同时结合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对“车辆燃料费”的会计核算作如下说明及规定:
1、科研经费支出中因出差、调研等发生的合理的车辆燃料费(含汽油费、柴油费等)在“交通费—其他车辆燃料费”科目下归集,课题(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将该类费用归入“差旅费”预算大类。
2、科研经费支出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燃料消耗费用仍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燃料动力费”科目中归集,课题(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将该类费用归入“燃料动力费”预算大类。
3、如果课题(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预算书中对于车辆燃料费的使用有明确的说明,则按预算执行。
4、“车辆燃料费”在报销时需在报销单用途处明确注明此类费用的使用方向及具体事由,以便于科研经费支出费用的归集。
5、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电子版文档请发邮箱:422142514@qq.com
计划财务处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