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补缴2008年税金的通知

点击量: 日期:2010/04/29 作者:admin 编辑:

校内各单位:
   2009年5月,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对我校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收上缴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向我校送达了《西南交通大学2008年税务检查报告》(金牛地税【2009】04001号)。
   税务局在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我校提出的整改要求如下:
    一、部分不能提供免税合同或依据的科研项目收入,未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应按规定补缴;
    二、校内设施对外租赁收入漏缴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校内设施对外租赁收入主要包括场地及房屋租金收入、体育场馆门票收入、铺面管理费收入等。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利用学校设施向校内教职工及学生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但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则应征收税金。因此,我校各单位利用校内设施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均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
   三、会议费收入漏缴营业税及附加。会议费收入是指学校或校内各单位举办会议所收取的会议注册费等费用。根据税务局下达的税务检查报告,会议服务收入属于 “利用学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因此,我校各单位举办会议,对外所收取的会议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四、差旅费补贴收入漏缴个人所得税。我校2008年差旅费管理办法对科研和非科研项目实行分开管理,科研项目差旅费补贴按标准实行包干使用,补贴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行政正处级及以上人员为380元/人/天,其他人员为230元/人/天;非科研项目差旅费补贴为80元/人/天。国家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为80元/人/天(含伙食补助50元,公杂费30元),对超过该部分的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我校教职工及校外人员(包括学生)取得的差旅费补贴若超过80元/天(仅科研项目存在此情况),则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局的要求,请涉及上述问题的单位及个人尽快进行自查,并按单位上报自查结果,同时补缴税款。税收项目及税率可参考表1-2:

1


收入项目

应税税种

计税金额

?? 税率

应缴税金合计

科研项目收入

应交营业税

项目金额

5%

收入总额的5.63%

应交城建税

应交营业税额

7%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营业税额

3%

应交地方教育税

应交营业税额

1%

应交副食品调控基金

项目金额

0.08%

房屋场地租赁收入

应交房产税

收入总额

12%

收入总额的17.55%

应交营业税

收入总额

5%

应交城建税

应交营业税额

7%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营业税额

3%

应交地方教育税

应交营业税额

1%

会议费收入

应交营业税

收入总额

5%

收入总额的5.55%

应交城建税

应交营业税额

7%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营业税额

3%

应交地方教育税

应交营业税额

1%

差旅费补贴收入

个人所得税

合并当月工资薪金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

 

2: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 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 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 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 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 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 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 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 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 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 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 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 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 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计划财务处
201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