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我校个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点击量: 日期:2018/09/12 作者: 编辑:计财处

校内各单位: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我校个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10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9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校外人员劳酬、学生酬金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2018年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年不发生改变,即每月超过800元应交劳务报酬所得税。201911日起,劳务报酬将作为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附件:1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计划财务处

                                                 201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