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我校个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校外人员劳酬、学生酬金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2018年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年不发生改变,即每月超过800元应交劳务报酬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将作为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附件:1、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计划财务处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