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计划财务处关于进一步简化财务报销手续的通知(四)

点击量: 日期:2019/11/12 作者: 编辑:计财处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科研“报销繁”难题,结合学校最新颁布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西交党常纪[2019]28号),我处从科研报销流程、所需原始凭证等方面对财务报销环节进行了逐一分析、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研项目差旅费

(一)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时,确因特殊原因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存在单程票等情况,由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销。

(二)项目负责人单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由其所在二级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或授权科研秘书核签。

(三)项目负责人可自行决定住宿费按学校差旅费标准实报实销或按标准实行包干制(不含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如因科研工作需要,超标准住宿,由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销。

(四)因出差产生的意外保险费据实报销。

(五)二级及以上教授和55岁及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乘坐国际航班时,可以自行决定舱位等级;

(六)报销国际差旅费时,确有特殊原因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由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销。

(七)因特殊情况,科研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凭学校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

(八)邀请国外学者来校访问讲学等,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

(九)在境外消费或在境内使用外币结算的,可不使用公务卡。

二、科研项目外拨经费

(一)合作费

报销合作费时可不提供项目书(大合同),仅凭学校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小合同)、发票(或合作单位盖章的银行收款通知单)、《西南交通大学外拨合同签订审批表》报销。

(二)协作费

报销协作费时可不提供项目书(大合同)、协作单位的相关资质,仅凭学校与第三方签订的协作合同(小合同)、发票、《西南交通大学外拨合同签订审批表》报销。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报销3万元(含)以上测试化验加工费时可不提供对方单位的相关资质,仅凭学校与第三方签订的测试化验加工合同、发票、《西南交通大学外拨合同签订审批表》报销。

三、其他

(一)对外支付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项目经费时,按任务书或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

(二)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材料类物资时,除实验气体、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管制类物资外,其余不纳入“化学品与材料管理平台”登记,由项目负责人做好台账管理,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做好监督检查,保证账物相符。

(三)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特殊零星实验材料、试样加工、现场取样、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经办人凭自制收款凭证(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人身份证号、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时间等信息),并作出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经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销。

(四)同一科研事项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选择一个或多个具有相关性的经费卡支付,其相关性、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五)报销科研业务接待费时,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凭发票报销,取消审批单、接待单和公函。接待费预算比例按超额累退法控制,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超过20%;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的部分不超过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

(六)科研经费列支的国内会议费,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三项费用可调剂使用,按照参会人员每人每天750元的综合定额上限予以报销。

 

计划财务处

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