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按年终奖单独计算纳税。
为了让教职工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计划财务处拟定了年终奖和按月发放计划供参考,教职工可根据个人收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科学合理地规划发放方案,具体如下:
个人年终奖和按月发放计划的方案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 |
年终奖发放计划 |
按月发放计划(年度总额) |
72000元以下 |
小于等于36000元 |
小于等于36000元 |
72000至203100元 |
36000 |
X-36000 |
203100至672000元 |
144000 |
X-144000 |
672000至1277500元 |
300000 |
X-300000 |
1277500元至1452500元 |
420000 |
X-420000 |
1452500元以上 |
660000 |
X-660000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个人收入总额-五险一金-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5000元/月*12月)-专项附加扣除(6项)-法律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财务处工资查询系统中“应税额”-预发基础绩效)*12月+绩效工资额度(基础绩效、奖励绩效、责任津贴、教学科研津贴及其他酬金等)-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5000元/月*12月)-专项附加扣除(6项)-法律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说明:
1、财务处工资查询系统中“应税额”已包含预发基础绩效,同时绩效工资额度中也包含预发基础绩效,为避免重复计算预发基础绩效,所以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了预发基础绩效。
2、财务处工资查询系统中“应税额”已扣除五险一金,故教职工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再扣减五险一金。
3、当X=203100时,年终奖可选择36000或144000,缴税金额一致
当X=672000时,年终奖可选择144000或300000,缴税金额一致
当X=1277500时,年终奖可选择300000或420000,缴税金额一致
当X=1452500时,年终奖可选择420000或600000,缴税金额一致
举例:
教职工甲2019年财务处工资查询系统中“应税额”每月为2200元,预发基础绩效每月为1500元,2019年绩效工资总额为140000元,有一个子女并每月享受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教职工甲如何发放个人薪酬?
第一步: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财务处工资查询系统中“应税额”-预发基础绩效)*12月+绩效工资额度(基础绩效、奖励绩效、责任津贴、教学科研津贴及其他酬金等)-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5000元/月*12月)-专项附加扣除(6项)-法律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200-1500)*12+140000-5000元/每月*12-1000元*12 =76400元
第二步:拟定个人薪酬发放计划:对照上表,年终奖发放36000元,按月发放年度总额为40400元(教职工在1-12月内发放总额为40400元,由于新税法是按年度计税,故每月发放具体金额不影响年度缴税金额,老师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每月发放额度。)
咨询电话:周老师 66367905 文老师66367906
范老师 66367947 李老师66367580
计划财务处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