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拟调整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收费标准从2025级新生开始执行,调整后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公共管理硕士(MPA) | 元/生 | 84000 | 川发改价格[2019]357号 |
特此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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