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12月20日,计财处第二次和第三次点对点服务,分别到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人文学院、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医学院、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8个学院开展了“深入学院开展点对点精准服务”活动。各小组都对学院现场咨询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的答复,对于个别不能现场立刻回复的问题,各小组也做了详细记录,并通过计财处会议集中研讨了这部分问题,现对其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集中公示解答。
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科研经费预算尚有余额的问题;
第二类.专家咨询费预算管理的问题;
第三类.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预缴制的问题;
第四类. 财务报销中的问题。
一、科研经费预算尚有余额的问题。
关于对“科研经费预算尚有余额如何使用?”的回复
——若老师项目尚未结题,可在预算调整标准下,根据实际需求调整预算,可在科研院或文科处网站下载“西南交通大学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完成预算调整流程后即可;
——若老师项目已结题,可在科研院或文科处网站下载“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完成项目结账流程后剩余项目经费参考《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西交校科[2017]2号)第十二条:纵向项目结余资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实验室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专家咨询费预算管理的问题。
关于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如何使用?”的回复
专家咨询费实行预算额度控制,超出预算额度范围的专家咨询费不能发放,更不得以劳务费名义发放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实行分别列示,两者不可混淆。
三、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预缴制的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预缴制,是否需要按月预缴税款?”的回复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综合所得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四、财务报销中的问题。
关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是否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的回复
根据《西南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西交校计财[2016]18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有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会议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故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办理会议具体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