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1999]155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发展规划司。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高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直属高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各直属高校应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中央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由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在国家预算拨款之外自行筹集拨给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
(五)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六)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
(一)直属高校申请领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按要求向我部提出申请用款计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部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
(3)预算内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6)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所需自筹建设资金应由学校负责筹集、组织、调剂、供应工作。学校基建部分在安排基建自筹计划时,应根据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资金可供量和内部调剂的可能,编制年度自筹基建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之前,经我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十二条 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由基建负责人核准签字作为付款的依据。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应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并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
(二)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款,拨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
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应保留5%的工程尾款,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凡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
(三)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部属高校不准在基建成本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年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 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生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高校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