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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点击量: 日期:2018/04/11 作者:财务处 编辑: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2005]122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2005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高等学校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并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收取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于管理和学校成本补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高等学校代管费是指学生学习和生活必需,学校为方便学生,代收代支发生的费用。代管费按成本收取,不得盈利。

二、高等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以下服务性收费:

1、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应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具体上机、上网服务费标准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由学校制定。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2、学校应学生及学生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含肆业)的学生查阅其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需提供外语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其费用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因特殊原因(如出国等)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提供服务的,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

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3、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校内使用的管理卡,不得收费;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校内管理卡,每卡不超过20元。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校徽首次发放不得收费;申请补领的,每证不超过1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对在校学生和入学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可收取体检费。一般体检(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物价局、卫生局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高考前需单独进行面试、体检才能报考相关专业的学生,应根据面试、体检项目,按不超过当地物价局、卫生局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向报考学生收取面试体检费。

涉及学生个人(如甲肝、乙肝、麻疹疫苗和肠道寄生虫、霍乱预防治疗服药等)所产生的防疫费用,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

5、学校校医院收费、学生自行车、汽车停放费按学校所在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课外游泳、开水、公共澡堂等,应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成本补偿、不得盈利的原则由学校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为学生提供以下服务可代收有关费用

1、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按成本收取军训服装费,军训期间发生的伙食以及在部队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军训结束后,要公开结清。

2、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警校、飞行学院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学校应按不盈利的原则代购。

3、如学生自愿,学校可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学校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份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并按不盈利的原则代购。

5、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够用和节约的原则制定学生用水、用电限额指标。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能够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向超用指标的学生按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6、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

7、新生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每证20元收取;办理居民防伪身份证每证10元收取;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按每证4元收取。对入学未离开常住地且已办理身份证,本人不要求迁移户口和不需新办身份证的不得收费。

8、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报名及考试费的(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四、高校在制定服务性收费,如开水、公共澡堂、伙食等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时,应按政务公开的原则,可采取由校内师生员工参加的价格管理听证会等方式制定收费标准;确需由学校统一购置并作为代管费(如床上用品、军训服装等)管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

五、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各高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招生录取费等,应纳入学校办学成本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七、本通知未做规定的收费,各高校不得自行收取。在此之前学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八、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服务,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