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成教计〔2013〕48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保证各项教育惠民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住宿费:该费用限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以下简称“六城区”)范围内学校收取,其余区(市)县免收。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按运行成本核定。各类宿舍收费上限标准如下:
宿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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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改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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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后改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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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后新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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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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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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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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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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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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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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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宿舍,每间宿舍不超过4人并配有独立卫生间,24小时供应开水、热水。其余非公寓化管理的宿舍,应免费供应开水、热水。)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该费用由市、区(市)县教育考试机构向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自愿托管费:该费用限六城区范围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62元。
(2)自行车自愿停放费:该费用只能向六城区范围内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的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每生每期12元。
(3)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教辅材料费:按《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38号)执行。
(二)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根据学校类别,学费标准如下:
学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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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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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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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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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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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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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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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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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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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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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择校费:六城区按下表收费,其余区(市)县在低于六城区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教育部门审定标准。对择校就读的学生,在其缴纳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
学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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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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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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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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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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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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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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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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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宿费:凡在校住宿的学生均可收取该费用,收费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4)高中毕业会考费:一般课程每生每科5元,计算机课程每生每科6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课本费: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2)作业本费: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3)自行车自愿停放费:该费用只能向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的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六城区每生每期12元,县城每生每期10元,乡镇每生每期5元。
(4)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6)教辅材料费:按《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38号)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收学费,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中职学校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学费标准为:职业中专每生每年2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对符合《关于成都市中等职业教育券发放实施办法》(成教〔2009〕72号)要求,经审查合格并持有职业教育券的学生,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按每生1200元进行扣减。
(2)住宿费:普通宿舍每生每年200-40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根据不同条件加收50-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自行车自愿停放费:该费用只能向确需骑车到校并在学校提供的场地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六城区每生每期12元,县城每生每期10元,乡镇每生每期5元。
(2)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代管费及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二、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学校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任意减免教育收费。
(二)六城区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自愿入伙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外)一律实行银行代收,学校不得直接向学生和家长收取现金。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教育收费银行代收系统中“全市大标准审核”及“校本标准审核”工作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学校要健全教育收费银行代收工作台帐,加强收代工作帐务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郊区(市)县教育收费按当地财政、教育部门规定方式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帐户进行核算。
(三)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不得隐匿、转移收费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
(四)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六)教育收费要纳入政务(校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范围、批准文号及发改(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等项目。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家长可以拒绝交费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