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增值税发票报销的温馨提示

点击量: 日期:2017/07/04 作者:财务处 编辑:

校内各单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及解读,对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开票内容进行了规范,公告规定:“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为此,计划财务处专门咨询税务主管部门,现将增值税发票报销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错误的开票内容

正确的开票内容

笼统地开具“办公用品”、“耗材”、

“材料费”、“设备费”等

必须详细出具商品名称、型号、数量等信息

专门提醒:通过学校办公用品集采(目前是京东)采购的商品,发票信息的发票内容选择时,请务必选择“明细”选框。

 

 

计划财务处

2017年7月4日